制止消费者混淆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是商标法重要的终极目标。“商标法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不是商标权人是否受到损失,而是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10]即使是在奉行将商标权视为财产权的私权至上理念的美国,法院也将制止混淆及欺骗消费者视为“永远不得被忽略”的“公共利益”,并认为商标审查员和商标复审委员会应当成为这种“公共利益”的“监护者”[13]。美国法院在1973年“杜邦公司”案In re E. 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476 F. 2d 1357 (CCPA 1973). 转引自: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88.中指出:“商标诉讼的历史和与此相关的实体法都表明,商家总是敏感地制止混淆。在这样做的时候,他既保护了自己的钱包,又保护了公众的利益”[3]489。商业标识的信息传递过程夹杂着社会公众的创新、使用和劳动,公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也不容小视。
跨上古朴宽大的木板楼梯,红色木板缘于年代久远,颜色早已斑驳,油漆脱落,呈现红白相间模样。但这并不妨碍我美好愉悦的心情,松软的脚感使人惬意,更有几分零距离亲近自然的意味。其实,当今社会,在大理石与瓷砖称雄的世界里,这种脚踏木地板的机会却实不可多得。
看到这种情形,作为一名村支书,我不能看着好的致富良机就这样错过。于是我决定先带头承包一片土地,先期将项目搞起来,等项目成功了,乡亲们自然就会接受的。